(1)消防設施配備不符合規范要求。依據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規范,高層建筑在建設時,應設有較完善的消防設施,以便為火災預防和火災撲救、自救工作提供有利條件。但是,在工程竣工驗收或日常監督檢查中經常會發現,高屢建筑或多或少存在著消防設施欠缺、質量性能低劣和功能全等違規行為。有些建筑由于缺少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事內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經常性維修保養工作導致了部分消防設施長期處于故障或癱瘓狀態,不能正常使用。
(2)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將按規范要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高層建筑物擅自取消,有的取消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屋頂水箱以及聯動控制裝置的設置,僅靠市政室內消火拴管網,更有甚至靠生活用水管網供水,根本不考慮系統的可靠性,導致消防水源、工作壓力無保障。有的管道材質、管徑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未按國家規范要求采用熱鍍鋅鋼管。有的連接方式不規范,自動噴水系統未按規范要求采用絲接或構楷式機構連接,而是大量焊接,未對焊接處進行二次鍍鋅。更嚴重的是部分場所出現“假噴淋”現象,將噴頭置于吊頂而不與供水管網連接;有的受管道材質和施工質量影響,產生漏水,業主干脆將其關閉。
(3)應設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高層建筑改設集中報警系統或區域報警系統,有的根本不設火災向動報警系統。有的高層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煙設施、消防電梯、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防火卷簾、以及非消防電源的切換等無法實現聯動控制。
(4)消防電源無法保證消防用電設備需要。按照設計規范要求,應設計滿足電力負荷的高層建筑,不考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煙設施、消防電梯、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防火卷簾,以及其它消防用電設備的消防用電;個別高層建筑在無自備發電設備的情況下,都僅有一路供電;且消防用電線路的敷設未按要求,應穿管保護的消防用電線路,穿管不到位,造成大量的線路裸露。
(5)防排煙系統設計施工隨意性大。按照規范要求,一些本應設置機構加壓送風防煙設施的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問、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卻不設加壓送風系統;有些雖然設置了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防火門未安裝或損壞嚴重,達不到防煙樓梯間壓力要求。
(6)消防電梯功能不具備。消防電梯的消防電源、消防電源線路敷設、末端自動切換、消防電梯前室設置、消防電梯載質量、消防電梯運行速度、井底排水和電梯門擋水設施以及前室內的室內消火栓、應急照明或正壓送風系統等不滿足規范。消防電梯缺少上述條件,不能起到保護作用,會危及消防隊員生命安全。
(7)防火門、防火卷簾材質各異。